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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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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資訊與服務 > 關老師園地 > 關老師簡介


關老師簡介

服務簡介

本總隊為強化員警心理輔導行政業務功能,訂定三級防處體系,建立輔導個案轉介至專業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之機制,以期協助員警適應警察機關生活、提升員警心理健康、維護本總隊內部和諧與安寧,進而提升整體警政效能。

組織

人員編制:本總隊「心理輔導室」任務編組如下:

  1. 總隊長兼任「心理輔導室」主任。
  2. 副總隊長兼任「心理輔導室」執行長。
  3. 秘書室主任兼任「心理輔導室」執行秘書。
  4. 組員一員專責處理心理輔導行政業務,職務對外以「關老師」代名稱之。

「關老師」遴任

遴選具助人意願且受關老師講習訓練合格(得先補後訓)之警察官,任期除自願切結調【離】職外應至少二年以上。

「心理輔導室」設置

本總隊設有心理輔導室,藉以提供員警舒適之輔導環境與服務品質。

「心理輔導委員(顧問)」聘任

本總隊聘請心理師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至二人,擔任心理輔導顧問,處理關老師轉介心理輔導個案。

心理輔導委員(顧問)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服務對象

本總隊所屬人員。

執行作法

為落實心理輔導工作執行,本總隊藉由宣導推廣及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員警心理輔導三級防處工作:

初級事前預防:

關老師為推廣心理輔導工作、宣導諮商倫理理念、紓解員警壓力、促進員警身心健康,每半年至少舉辦與「壓力調適」、「情緒管理」、「生涯規劃」、「自傷防治」、「人際關係」、「兩性關係」、「家庭經營」、「親子教育」…等相關心理衛生教育演講座談、研習課程、工作坊等,並藉由書面、錄音(影)帶、光碟、網路等彙整各項相關心理健康資訊,提供員警參考閱讀。

各級單位主官(管)應重視心理輔導工作,對於屬員之身心、工作暨家庭狀況,應主動多予關心、關懷、關愛,期寓諮商輔導理念於領導統御作為。

次級事中危機處理:

單位主管或同儕間應提高敏感度,發現同仁有工作適應不良、情緒失衡或行為異常等狀況,應主動向上級主官(管)反映並連繫關老師,實施個別晤談及初步輔導;各單位主官對於發生上述狀況之員警,應即予適當之處置。

關老師對於各單位反映或主動求助之案主,應即實施個別晤談,紓解其心理情緒,協助心理調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並循心理輔導室任務編組體制依序陳報兼執行秘書、兼執行長及兼主任,俾利掌握員警心緒狀況,適時採取輔導措施或轉介心理輔導顧問。

關老師應協同心理輔導顧問,針對行為出現異常徵候之員警,以巡迴服務方式,從事早期介入之次級防處工作,得視需要實施心理測驗及衡鑑,以檢測出具有特定困擾或危機傾向之個案,適時進行個別諮商、團體諮商、婚姻與家庭諮商、生涯與安置諮商、心理健康諮商等專業協助。

關老師接獲單位主管或同仁通報列冊輔導同仁身心行為出現異常狀況時,應即協同心理輔導顧問,對於個案加強觀察與輔導,並視個案狀況,適時轉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

關老師應善用社會資源,與機關所在地或鄰近之精神醫療院所保持密切聯繫,對於心理輔導顧問認為疑似罹患精神疾病須就醫治療之個案,依「精神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轉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

三級事後追蹤處遇:

關老師應協同心理輔導顧問針對列冊輔導之員警,進行安置輔導,持續追蹤及評估治療成效等事宜,並加強關懷、聯繫個案之配偶及家屬。

關老師應確實與個案之配偶、家屬或「保護人」保持密切聯絡,加強社會支持系統,發現個案有自我傷害意圖或行動時,應即協助、聯繫上開人員。

一般事項:

關老師辦理個案輔導之相關資料係屬「密」等級,應注意作業過程並善盡保管之責,凡心理輔導室任務編組以外人員均不得閱覽該等資料,如有作業疏失,致貽不良後果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關老師對於受輔員警相關資料,應嚴守秘密,不得列入員警個人考核依據,惟對於有違法、違紀傾向或風紀顧慮之受輔員警應會請政風、督察單位辦理,並須於個案撤銷輔導二年後,密件簽陳兼主任核准銷毀。

其他單位因案件需要,要求調閱個案輔導相關資料時,應簽奉兼主任核可後,始得提供。

心理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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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室
心理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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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室

更新日期: 2009-12-07   承辦人: 林信甫   聯絡電話: 02-23930260    [ 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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